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,建立学生与教学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渠道,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积极作用,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高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
第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(以下简称“评估中心”)负责学生教学信息员业务指导并组织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原则上每班级1人,由各二级学院推荐,经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培训合格后聘任。
第三章 聘 任
第四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应具备的条件
(一)政治素质高,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成绩优良。
(二)热爱学校,责任心强,处事公正,在学生中威信较高。
(三)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、信息处理能力、文字表达能力。
(四)能够深入同学,广泛收集意见,及时准确反馈信息。
第五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一般每学年聘任一次,学生毕业时自动解聘。聘期内申请解聘的学生信息员,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后报评估中心备案。
第四章 工作职责
第六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有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的权利
(一)反映学生对学校在立德树人、教学质量、教学管理、学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(二)反映学生对任课教师师德师风、教学态度与教学水平的评价、意见和建议。
(三)反映学生对各教学环节(人才培养方案、备课、线上线下教学、实验教学、校内外实习实训、第二课堂活动、作业批改、课外辅导、实践环节、课程设计、考试考核等)的评价、意见和建议。
(四)反映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实施、教学活动的组织、教学条件的保障、教学(质量)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(五)反映学生在到课、听课、作业、实习、实践、考试考核等教学活动中的学风情况与问题。
(六)协助、配合评估中心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。
第五章 信息反馈
第七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每月至少收集、反馈各类教学质量信息1次,并填写《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质量信息反馈表》提交评估中心;如有特殊情况,可随时反馈。
第八条 评估中心根据需要召开学生教学信息员会议,交流和总结工作情况,反馈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处理情况。
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
第九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考核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会同各二级学院进行,每学年考核一次(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)。
第十条 对表现出色、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教学信息员授予“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”称号,并给予物质奖励。
第十一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,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教学信息员,予以解聘;违反校纪校规者,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