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,为进一步完善校、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稳定教学秩序、规范教学活动、促进教学改革、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,特修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、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,设立教学督导员岗位,负责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和指导,构建完善督学、督教、督管“三位一体”的督导机制。
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
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评估中心(以下简称“评估中心”)是督导工作的职能部门,负责教学督导员的管理,组织协调全校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四条 实行校、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制度。评估中心负责组织校级督导员工作;学院设立督导组,负责组织院级督导员工作,同时接受评估中心监督和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由学校统一聘任,原则上校级督导员面向校外聘任(外聘),院级督导员在校内聘任(内聘)。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具体人数根据学校实际需求确定。
第三章 聘 任
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
(一)坚持党的教育方针,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、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。
(二)坚持原则、作风正派、实事求是、责任心强。
(三)校级教学督导员要求具备教授职称。
(四)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具有教学经验丰富、教学水平较高的骨干教师担任,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,高校教龄在5年以上,对教学效果优秀、工作业绩突出者职称要求可放宽至讲师。
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
(一)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。校级教学督导员由评估中心推荐,院级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基础上,由学院推荐、评估中心审核,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,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,由学校统一聘任。每届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3年,经考核合格后可续聘。
(二)在聘期内,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。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督导,学校予以解聘。
第四章 工作权责
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对教学单位和个人进行督导工作,对管理部门具有提出建议的权利,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,不得拒绝、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履行对学校人才培养过程开展调查研究、检查、监督和指导等职责,在学校各职能部门、各学院配合下,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。
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有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的权利。听课评课后,应直接同教师就教学能力及业务素养等方面进行面对面交流指导;根据教学工作进程,定期向学院集中反馈意见与建议;对于学校学风建设、教学管理、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,一般以两级教学督导名义汇总问题,将意见建议报评估中心,由评估中心统一反馈至教学单位或有关部门。
(一)校级教学督导员的任务职责
1.按规定开展听课评课活动,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,全体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评课须对任课教师全覆盖,参与抽查相关专业毕业设计(论文)、试卷等教学过程性及成果性材料和相关教学文件。
2.参加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活动,参与专项评估或检查工作,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关教学的评审和评奖工作。
3.参与教学过程的检查,参加每学期开学期初教学检查、期中教学检查、期末课程考试情况巡查等,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情况。
4.联系院级教学督导员,了解学院教学情况,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,并将情况汇总后提交教育教学评估中心,评估中心及时汇总后整理成《教学督导简报》报分管校领导批准,并编制印发。
5.指导学院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。
6.每学期形成个人教学督导员工作报告,经评估中心审核向分管校领导汇报。
(二)院级教学督导员的任务职责
1.通过对本单位随机听课,对课堂教学、实验教学、实习实训等日常教学环节全员、全过程检查督导,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。
2.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,参加学院教学专项检查工作,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。
3.配合学院做好对各教学环节的检查。了解学院的教学安排情况,对教学日历、教学大纲、教师教案、课堂教学、实践教学、考试试卷、实习(实验)报告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进行随机抽查,发现问题,找准原因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4.定期向学院院长汇报工作,研究工作。每学期进行一次督导工作总结,形成书面材料,学院主要领导审核,报评估中心备案。
5.根据学校督导工作具体安排开展毕业设计(论文)、试卷等专项评估或检查。
第十一条 学校在必要时联合校、院两级督导员开展工作。校级教学督导员与院级教学督导员应紧密联系,相互配合,协调一致。
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,向各学院和职能部门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,总结典型经验,提出合理建议,督促实施,确保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。
第五章 待遇和保障
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,学校保障每年足额的教学督导工作经费。
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在任职期间,享受必要的工作待遇。外聘人员由人事部门根据学校人才引进政策确定薪酬标准;内聘人员依据《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》(哈远理院〔2023〕80号)文件计算工作量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,自发行之日起执行,原《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与管理办法》《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